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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,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有关整治要求公告如下:
一、全体居民禁止下列行为
1、严禁电动车整车及其蓄电池入户上楼,进入电梯或在住宅室内、公共过道停放或者充电;
2、严禁电动车在高层及多层建筑公共门厅、楼梯间、楼道、疏散通道、公共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、充电;
3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、插线板实施空中飞线、室内拉线等违规充电行为;
4、严禁使用改装、非标、破损蓄电池充电,严禁长时间过载充电。
二、物业、楼栋管理单位管理责任
1、规范建设专用集中停放充电区,与建筑保持安全间距;
2、停放场所禁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,不占用消防通道、登高场地;
3、室内充电区域需独立防火分隔,并配齐消防器材,充电设施须配齐断电、过载、短路、漏电保护装置;
4、全域划定禁停、禁充警示区域,在楼道、门厅、电梯口等关键位置统一设置醒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;落实每日常态化消防巡查,及时劝阻、清理违规停放充电行为。
三、监督举报与法律责任
1、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,主动抵制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,如发现违规停放、充电隐患,应及时向物业、社区或消防部门举报,相关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,落实举报保密制度。(举报电话:县长热线12345、县消防救援局0743-6226035)
2、物业服务企业、楼栋管理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,隐患排查管控不到位、设施运维不力的,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对管理单位予以行政处罚;因管理缺位引发火灾事故的,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法律责任。
3、对存在上述违规停放、充电行为的个人及单位,消防救援机构将首先依法责令改正;拒不整改、整改不到位或反复违规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、充电引发火灾,造成人员伤亡、重大财产损失,涉嫌构成失火罪、消防责任事故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龙山县消防救援局
2026年6月22日
责编:朱柯源
一审:刘寒蓉
二审:周娇
三审:张军
来源:龙山县消防救援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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